太湖县县直单位2021年保留的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太湖县财政局 |
1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备案审核 |
拟任董事长(总经理)无违法犯罪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一条 |
公安部门 |
2 |
小额贷款公司除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以外的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的股权变更 |
自然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九条 |
公安机关 |
3 |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变更 |
拟迁入地保卫安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九条 |
公安机关 |
4 |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变更 |
拟迁入地消防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九条 |
消防部门 |
5 |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100%以内的增资扩股 |
新增股东(自然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九条;《关于下放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皖金函〔2013〕300号) |
公安机关 |
6 |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100%以外(含100%)的增资扩股审核 |
新增股东(自然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
公安机关 |
太湖县残疾人联合会 |
1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乡镇出具无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备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第一章第一条 |
申请人所在乡镇 |
2 |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 |
贫困证明 |
《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皖残联〔2012〕76号)第一条 |
民政部门等 |
太湖县公安局 |
1 |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服务 |
律师事务所证明 |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
律师事务所 |
2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3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准)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医院 |
4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增加准驾车型核准) |
身体条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5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负责人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及其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证明及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
6 |
军人转业、退休(挂靠集体户) |
单位接收证明(挂靠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挂靠单位 |
7 |
军人转业、退休(挂靠集体户) |
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房管部门 |
8 |
入籍户口登记 |
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五十六条 |
所在单位 |
9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信息系统软件审核意见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十六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 |
公安机关 |
太湖县交通运输局 |
1 |
道路客运企业成立 |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 |
2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公安部门 |
3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4 |
县内客运车辆更新 |
车辆转籍证明或报废证明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 |
公安机关等 |
太湖县教育局 |
1 |
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服务 |
医院有效证明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九条 |
医院 |
太湖县民政局 |
1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
村委会、医院 |
2 |
收养登记 |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
医院 |
太湖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1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
银行/出资人声明 |
2 |
非全省性、全市性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土地、建设部门 |
3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
房产、消防部门 |
4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审批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活动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住建部门 |
5 |
建设资金证明证明材料等 |
申请人自编;银行提供 |
6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九条 |
消防、土地、建设等部门 |
7 |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
银行/出资人声明 |
8 |
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
银行/出资人声明 |
太湖县农业农村局 |
1 |
动物诊疗机构分支机构设立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08年 第19号)第十三条 |
医院 |
2 |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 |
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08年 第19号)第十三条 |
医院 |
3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补发 |
原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丢失等遗失情况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 |
报刊 |
4 |
内陆渔业船员证书补发申请 |
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第四条 |
报刊 |
5 |
普通船员证书申请 |
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七条 |
公安机关、医院 |
6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核发 |
健康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
医院 |
7 |
兽医执业注册 |
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
医院 |
8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医院 |
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医院 |
1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医院 |
11 |
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重新注册 |
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医院、公安机关 |
12 |
职务船员证书申请 |
健康及培训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第四条 |
医院 |
13 |
助理兽医师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重新备案 |
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医院、公安机关 |
14 |
助理兽医师执业备案 |
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医院 |
15 |
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
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
医院 |
16 |
组织参加农业展会 |
经销食品的个人,须持有健康证明 |
《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组委会关于印发第十六届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皖农展组[2015] 1号) |
医院 |
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公安机关 |
2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学校就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学校 |
3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乡镇或村 |
4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资产来源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相关部门 |
5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公安机关 |
6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村委会等 |
7 |
工伤认定申请 |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 |
用人单位或仲裁院 |
8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
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第二条 |
所在单位、乡镇或社区劳保所 |
太湖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
1 |
归侨、侨眷职业技能培训 |
困难失业归侨侨眷证明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
村委会等 |
2 |
困难归侨、侨眷就业扶持 |
居民身份信息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 |
公安机关 |
太湖县生态环境分局 |
1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 |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第十七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第七条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
2 |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八条 |
发证机关 |
3 |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事故应预案文本证明材料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八条 |
发证机关 |
4 |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八条 |
发证机关 |
7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
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住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
主管部门 |
2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
相关部门 |
3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
公安机关 |
4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
市场部门 |
5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企业住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
房管部门 |
6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200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相关部门 |
7 |
广告发布登记 |
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 |
房管部门 |
8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
主管部门 |
9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条 |
市场部门 |
10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条 |
市场部门 |
11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
生产加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
相关部门 |
12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
主管部门 |
13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
主管部门 |
太湖县司法局 |
1 |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
经济状况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三条 |
乡镇 |
2 |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
经济困难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三条 |
乡镇 |
3 |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初审)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
工作单位 |
4 |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初审)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公职律师)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
工作单位 |
5 |
公证员执业证补发(初审) |
遗失声明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 |
报刊 |
6 |
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
经济困难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三条 |
乡镇 |
7 |
兼职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六条、第七条 |
学校等 |
8 |
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审核(初审)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十条 |
档案存放机构 |
9 |
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审核(初审) |
同意接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十条 |
律师事务所 |
10 |
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审核(初审)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十条 |
档案存放机构 |
11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
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登记机关 |
12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
总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律师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登记机关 |
13 |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设立(初审) |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八条 |
司法部门 |
14 |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设立(初审)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八条 |
档案存放机构 |
15 |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初审) |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八条 |
司法部门 |
16 |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初审)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八条 |
档案存放机构 |
17 |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初审) |
未受处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二十九条 |
司法部门 |
18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初审) |
省级以上报刊遗失声明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报刊 |
19 |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
经济困难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三条 |
乡镇 |
20 |
刑事辩护援助 |
经济状况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四条 |
乡镇 |
21 |
刑事代理援助 |
经济状况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四条 |
乡镇 |
22 |
专职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
档案存放机构 |
23 |
专职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
无故意犯罪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
公安机关 |
24 |
专职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
专职职业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
公安机关 |
太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 |
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加重的书面意见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 |
乡镇 |
2 |
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
两个以上战友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 |
乡镇 |
3 |
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补换伤残证件 |
证件遗失登报声明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
报刊 |
4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火化证明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有关部门 |
太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1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医院等 |
2 |
放射诊疗校验 |
放射诊疗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
相关部门 |
3 |
公共场所改、扩建预防性卫生审查 |
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
房管部门 |
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
医院 |
5 |
护士首次注册 |
二级及以上设立健康体检科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 医院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粘贴照片 1 张)。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
医院 |
6 |
护士延续注册 |
二级及以上设立健康体检科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 医院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粘贴照片 1 张)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
医院 |
7 |
护士证书吊销处罚满2年后重新注册 |
原执业单位中断护理执业活动未超过 3 年的证明;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 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
医院 |
8 |
护士证书吊销处罚满2年后重新注册 |
二级及以上设立健康体检科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 医院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粘贴照片 1 张)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
医院 |
9 |
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重新注册 |
原执业单位中断护理执业活动未超过 3 年的证明;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 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
医院 |
10 |
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重新注册 |
二级及以上设立健康体检科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 医院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粘贴照片 1 张)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
医院 |
1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条 |
房管部门 |
12 |
社会老人自费代养服务 |
老年人身体健康情况证明 |
《安徽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 |
医院 |
13 |
生育证核发 |
外省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公布修正)第二十二条 |
乡镇 |
14 |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村医身份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
工作单位 |
15 |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
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第十三条 |
卫健部门 |
16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
医疗机构 |
17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行政区划地址变更 |
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相关部门 |
18 |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
医疗机构培训合格证明或更高一级学历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医疗机构 |
19 |
医师重新注册 |
安徽省省内三甲或者三甲以上医疗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医疗机构 |
20 |
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许可 |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有效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
医院 |
太湖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1 |
娱乐经营许可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条、第五条 |
公安机关 |
2 |
娱乐经营许可 |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近关系证明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9号)第四条、第五条 |
相关部门 |
太湖县医疗保障局 |
1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理 |
死亡证明(限个人账户转移) |
《社会保险法》;《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政发〔2012〕34 号)第十八条 |
死亡证明核发单位 |
2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服务 |
单位证明(限单位外派人员);县外就医转诊备案登记 |
《社会保险法》;《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政发〔2012〕34 号)第三十八条;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3 |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
单位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医学出生证明》 |
《社会保险法》;《关于贯彻落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宜医保发〔2019〕9 号) |
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发单位 |
4 |
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品经营单位服务管理 |
单位或个人经营(执业)许可证明;房屋使用权证明。 |
《社会保险法》;《安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宜医保办〔2019〕26 号) |
核发单位 |
太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 |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审核 |
收入证明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银行等 |
2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身份证明、用款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公安机关等 |
3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办理 |
困难情况证明(低保证、优抚证及其他困难证明、危房照片) |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通知》(建村〔2015〕170号)第十条 |
民政部门等 |
4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无抵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
不动产中心 |
5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
物业灭失证明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1号)第十五条 |
住建部门 |
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批准 |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
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