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兴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UAFRD16
法定代表人:殷** 地址:太湖县小池镇方兴村
接投诉,2021年10月27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太湖县兴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小池镇方兴村新庄道班内经营的“水洗砂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露天建设水洗砂生产线一条并投入生产;项目区域内有大量生产原料麻砂和生产好的产品机制砂等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露天堆放,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工作人员执法证件照片,《安庆市太湖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安庆市太湖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法定代表人殷根阳提供的太湖县兴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太湖县兴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水洗砂项目”厂区平面图1份,法定代表人殷根阳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视频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021年11月24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太环罚告【2021】3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针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圆整(29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东湖支行
户名:安庆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130900512902640018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安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