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有限公司)
太湖县龙景家庭农场等5户企业:
因太湖县龙景家庭农场等5户个人独资企业构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限太湖县龙景家庭农场等5户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十日内,到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
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对连续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市监处罚〔2022〕3号
太湖县龙景家庭农场等5户企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公司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你单位等5户企业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12月27日,我局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太湖县税务局、太湖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你企业纳税申报、企业基本账户资金流动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2021年12月29日税务部门回函证实太湖县龙景家庭农场等5户企业未正常申报、纳税,2022年1月7日太湖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回函证实太湖县龙景家庭农场等5户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建议我局吊销太湖县龙景家庭农场等5户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情况下,通过太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hx.gov.cn/)、2021年5月27日《安庆日报》太湖周刊,告知拟吊销其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提出听证的期限,太湖县龙景家庭农场等5户企业在法定期限
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太湖县龙景家庭农场等5户企业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吊销太湖县龙景家庭农场等5户企业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投资人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湖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
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
附件太湖县龙景家庭农场等5户企业吊销名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太湖县龙景家庭农场 |
91340825MA2N0AE322 |
2 |
太湖县诚信家庭农场 |
91340825336728062X |
3 |
太湖县正银家庭农场 |
91340825MA2N98U97Q |
4 |
太湖县正坤家庭农场 |
91340825MA2N5LEM5W |
5 |
太湖县国恒景湖家庭农场 |
91340825MA2MTG2C3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