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里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及时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及《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50人以上(含5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 镇政府、村(社区)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镇、村(社区)负责,实行申报备案、现场审查、督促整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镇负责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管理。镇与食品监督管理、卫健委等部门配合,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应当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第七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身体健康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第八条 承办厨师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 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餐饮具必须洗净消毒合格。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禁止使用凉菜。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聚餐主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每次聚餐活动时,责任人须提前2天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 村(社区)委员会受理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立即向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协管员须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食品安全审查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每品种应不少于125克,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应立即向村(社区)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实行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培训情况;对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的,因食品安全把关不严、操作不规范而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实施“黑名单”公布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镇、村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件或负面舆情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百里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0日